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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户业主诉涿州金街商城房地产公司排除坊碍案
文章作者:曹小明 文章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4

    简介:2003年6月25日,24户业主将涿州市金街商城房地产公司诉上法庭,称金街商城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金街商城整体设计,在公共走道上建设电梯并于2003年元月1日完工,称电梯开通后占去公共走道大部分面积,堵塞了道路,使他们无法正常经营,客流量急剧减少,诉请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拆除电梯,恢复原状。曹小明律师接受金街商城房地产公司委托,积极应诉,从事实和法律上有力的反驳业主的诉讼请求,金街商城房地产公司最终获得胜诉。

    本案的答辩状

诉涿州金街商城房地产公司答辩状
答辩人:涿州市金街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范阳路74号
被答辩人:王秀鹏等24人(金街商城一楼部分业主)

  因王秀鹏等24人(金街商城一楼部分业主)诉答辩人拆除电梯,恢复原状一案,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王秀鹏等人起诉答辩人“擅自安装电梯,改变金街商城整体设计”与事实不符。

  首先,答案辩人对金街商城的电梯改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工程报建(见证据一、二),答辩人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建电梯(见证据三),通过了涿州市规划部门的审批,取得了规划许可证(见证据四),通过涿州市建设部审批,取得了开工许可证(见证据五),还通过了消防和劳动安全等事项的检验,手续合法、齐全、有效,根本谈不上擅自安装电梯。
  其次,整体设计是相对于局部或附属而言。电梯只是为金街商城提供服务的一项附属设施,对于规模宏大的金街商城来既算不上主体结构,也算不上主要工程。被答辩人指责安装电梯改变了金街商城“整体设计”是危言耸听,况且建筑工程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变更设计也是法律允许的。
  第三,被答辩人关于电梯改造应征得一楼业主同意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答案辩人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安装电梯,只要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开工许可证,就完全满足了法律对其的要求。其一不是拆迁,二不是分摊安装费用,为何要征得一楼全体业主同意呢?如果说需要征得一楼业主同意,那是否也要征得二、三、四楼业主同意?是全体业主过半数同意还是全体业主都同意?这一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二、王秀鹏等人起诉指责答辩人“电梯堵塞了道路,使被答辩人无法正常经营,客流量急剧减少”,与事实根本不符。
  首先,根据《城市规划法》工程在设计和变更设计时,对道路通行,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都有相应的技术指标可遵循。报建单位要遵循这些指标,政府审批部门(规划局和建设局)也要遵循这些技术指标。涿州市建设局和规划局在审批金街商城电梯改建项目时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遵循了相关技术指标。换句话说如果电梯改造使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受影响,涿州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就无权颁发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出了错误,损害了他们的利益,那他们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政府的批文,而不应该起诉答辩人。
  其次,现场考察,直观的就可以看出根本不存在堵塞道路的现象,安装电梯的道路上有四米宽的道路供通行,即使重大节假日,顾客剧增也不至于堵塞道路。如果平时顾客都能把道路堵塞,那谈客流量急剧减少岂不荒唐?
  第三,客流量的减少,租金的下滑与电梯改造没有丝毫的固果关系。答辩人统计了金街商城一楼20户业主(大多数是参与本次诉讼的业主)电梯改造前后租金变化情况。由于市场没有预先想象的繁荣,2002年9月电梯改造前,上述业主已经两次降低了租金(见证据七)。2003年元月电梯改造完成后租金水平维持在2002年9月电梯改造前水平,这说明电梯改造并没有使租金下滑。从2003年8、9月份开始,租金开始回升,现在金街商城出租势头非常好,租金全面看涨,所以租金下滑与上升是市场价值规律的结果,与电梯改造毫无因果关系。
  由于金街商城优越的地理位置,购买此处物业的大多数业主起初对物业盈利能力做了较高的估计,因而租金定位很高,开业后生意却没有想象的火爆,出租率开始下降,因而业主不得不调低租金。业主们对市场价值规律认识不足,便将市场租金下降与电梯安装胡乱联系起来,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三、因电梯改造而影响一楼金街商城业主通风采光的只有两户,而且已经给予了补偿并签署了补偿协议书。
  2002年9月答辩人因电梯改造影响到金街商城业主毕晓红、李炜和卢桂香的采光和通风,答辩人即与两业主协商,答辩人给予受影响的两业主免十三年物业管理费,并且签署了补偿协议(见证据六),现该两业主遵守该补偿协议。其他业主的商铺距离电梯较远,其通风、采光、通行根本不受影响。
  由于电梯改造未影响毕晓红、李炜和卢桂香之外的其他业主通行、通风、采光,因而其他业主在电梯改造时从未提出过异议,更谈不上提出补偿的要求。

四、拆除电梯,恢复原状不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也侵犯了二、三、四楼业主的相邻权。

  电梯改造是二、三楼业主以及商户强烈要求下,市政府同意,有关职能审批,答辩人综合考虑才报建的。电梯改造只影响了金街商城一楼业主毕晓红、李炜和卢桂香采光,却给二、三、四楼数百户业主带来了通行便利。工程报建时答辩人就与毕晓红、李炜、卢桂香通过协商达成了补偿协议,双方至今仍信守该协议。电梯是楼上业主的必经之地,如果拆除电梯、恢复原状,那意味着一楼二十几户业主侵犯楼上数百户业主或租赁户的相邻权,楼上业主和商户已经联名写信表示坚决反对。案件审理结果与楼上业主和商户有着直接的厉害关系,法庭审理必须考虑楼上业主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一楼部分业主诉讼请求成立,即侵犯楼上数百名业主或租赁户的通行权,也就违背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拆除电梯,恢复原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特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涿州市金街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16日

作者:曹小明 律师

    北京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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