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商场与乙灯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灯具公司向甲商场提供800套“春达”灯具,每套单价500元,总价40万人民币,由甲商场到乙灯具公司取货,取货时交付一半货款,另一半在15天内付清。签约后,甲商场到乙灯具公司提货,在对灯具验收时,甲商场收货员发现其中200套灯具的包装与其他不同。其他包装为塑料泡沫镶嵌,这200套灯具则仅用数层草纸隔开。收货员当场提出异议,乙灯具公司发货人员解释说,塑料泡沫包装暂时没有了。并称将那200套灯具分散在其余600套中不会有问题,收货员只好作罢。
结果灯具在运输过程中,这200套灯坏了150套,甲商场向乙灯具公司提出更换。灯具公司则声称:货已交付,此毁损的灯具系在运输过程中由甲商场过失造成,本公司概不负责。甲商场经多次交涉未果,经与律师商谈后,便把乙灯具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乙灯具公司败诉。
<律师解析>
一:甲、乙双方签订灯具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乙灯具公司应对毁损的所有灯具负赔偿责任,应予全部更换或扣减相应货款。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虽然没有就灯具的包装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但根据《合同法》第15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考虑到本案中的标的物为灯具,为玻璃制品,易碎,其包装应做到防震,才能足以达到保护目的。灯具公司对大部分灯具实行塑料泡沫包装,而其余200套则简单地隔以纸张,显然没做到保护灯具的要求。而且事实上,在过输过程,包装好的灯具均完好无损,用纸张简单包装的灯具却大部分毁损。再加上,甲商场收货员在验收时已对包装提出异议,是灯具公司发货员自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损失,显然过失在灯具公司,其辩称货已交付,概不负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灯具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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