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6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吕张公路108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浩仑,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南新村3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桥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揽胜公司)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0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及揽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桥公司诉称,其是一家经营“网络在线交友”业务的企业。2003年7月8日,易桥公司与揽胜公司及案外人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在线)签订一份《交友网站设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揽胜公司向易桥公司提供“交友网站”的开发和设计服务,由上海在线向易桥公司提供虚拟空间服务,易桥公司分别支付相应价款。当日,易桥公司依约向揽胜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价款。其后,因上海在线提供的虚拟空间服务无法满足设计需求,上述三方又签订了一份《交友网站补充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上海在线退出原合同关系,揽胜公司除交友网站的首页设计服务外,继续向易桥公司提供原合同约定的其他开发和设计服务,并约定在易桥公司交付首页后的2个月内,完成交友网站的设计。2003年10月,易桥公司依约将确定的首页交付给揽胜公司。此后,易桥公司为交友网站能够投入运营进行了必要的准备,除租用了主机、注册域名以及支付托管费外,还为经营业务租用了办公室,聘用了技术人员,进行了市场宣传。但时至今日,揽胜公司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友网站的开发和设计工作,虽几经催促,揽胜公司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易桥公司认为,揽胜公司的上述行为致使合同约定的交友网站无法投入商业运营,并导致其遭受损失,故请求本院解除合同及补充合同,判令揽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价款,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易桥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易桥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至2004年4月5日)。
揽胜公司辩称,其已按照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义务,目前为止交友网站还在运行,故请求本院驳回易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揽胜公司同时提起反诉,请求本院判令易桥公司支付所欠设计制作费和计算至2004年5月12日的滞纳金。
易桥公司针对揽胜公司的反诉辩称,揽胜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其反诉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易桥公司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合同;
2、补充合同;
上述证据1、2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3、揽胜公司出具的关于系争交友网站的开发费发票,证明易桥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4、服务器托管费凭证;
5、购买用于运营交友网站的服务器的凭证;
6、在线支付平台的接入费凭证;
7、易桥公司为揽胜公司设计项目而定制的首页制作费收据;
8、英文域名的注册费凭证;
9、网络实名的注册费凭证;
10、证据保全的公证费发票;
11、工商调查费证据;
上述证据4-11证明易桥公司为运营交友网站进行了必要的准备,并投入了必要支出,揽胜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易桥公司的直接损失;
12、揽胜公司员工高晓冬的名片;
13、揽胜公司员工高晓冬的谈话笔录;
14、易桥公司的代理人与揽胜公司员工范敏的电话录音公证;
15、揽胜公司网站页面显示的联系方式;
上述证据12-15证明揽胜公司至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开发义务,致使网站无法投入正式的商业运营,虽经易桥公司多次催促,但揽胜公司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揽胜公司已构成违约;
16、易桥公司人员吴惠芳与揽胜公司人员联系的电话录音,证明揽胜公司人员范敏确认未完成网站设计工作,虽经易桥公司多次催促,但揽胜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和拒绝;
17、动网论坛V6.0的版权说明一一安装必读.txt,证明揽胜公司所使用的动网论坛是不得用于商业运营的,且不得修改其版权标志,揽胜公司用剽窃来的侵权作品履行合同义务,而非自行开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默视条款义务;
18、 关于揽胜公司提供论坛缺乏安全性的说明,证明揽胜公司交付的所谓论坛是抄袭动网公开的代码,其安全性无法保护,该行为违反了“保证网站访问的畅通性安全性”的合同义务;
19、新用户在揽胜公司设计的网站注册登陆的页面打印件;
20、揽胜公司设计页面“同城约会”栏目的访问页面打印件;
21、揽胜公司设计页面“会员专区”栏目的访问页面打印件;
22、揽胜公司设计页面“交友空间”栏目的访问页面打印件;
上述证据19-22证明揽胜公司设计的网站无法实现正常功能,揽胜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3、 揽胜公司设计页面中“易桥轻音”栏目的相关页面打印件,证明“易桥轻音”并非揽胜公司设计,而是由“碧海银沙”提供,易桥公司为此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经质证,揽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4-11、17、18与本案无关。
揽胜公司为其辩解及反诉请求除了重复提供合同及补充合同外,还提供如下证据:
1、揽胜公司的范敏与易桥公司的吴惠芳在QQ上通信的记录,证明:
(1)论坛部分已设计制作完毕并交付给易桥公司;
(2)易桥公司是在2003年11月13日将网站首页交给揽胜公司;
(3)揽胜公司于2004年1月4日已将完整的网站用上传的方式交付给易桥公司;
(4)易桥公司已开始交友网站的运营;
(5)易桥公司在网站运营中向揽胜公司提出改进和额外的要求;
2、交友网站策划方案,证明揽胜公司从未见过该份合同附件;
3、易桥交友网的统计数据,证明易桥交友网可以正常使用;
4、易桥公司的吴惠芳提出的新的设计要求;
5、交友网上注册的部分会员名单,证明易桥交友网可以正常使用;
6、易桥公司的吴惠芳在网络上使用“雪悠兰”网名的证据;
7、揽胜公司员工高晓冬的退工证明。
经质证,易桥公司除对上述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外,对其余证据的其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并且认为不能证明揽胜公司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对易桥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揽胜公司提供的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揽胜公司提供的其余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认定。至于上海在线的交友网站策划方案,易桥公司认为其是合同附件,而揽胜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揽胜公司没有提供能够否定易桥公司提供的该份证据证明力的其他附件,故本院可以认定上海在线的交友网站策划方案是双方合同的附件。
基于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2003年7月8日,以易桥公司为甲方,揽胜公司为乙方,上海在线为丙方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交友网站设计制作服务。项目开发、服务内容有:会员注册系统,会员交友预设(自动速配)系统,同城约定功能,魅力指数排行榜,分布式搜索系统,会员多功能论坛系统,高级会员自主模块系统,网上报名系统,在线推荐系统,网络实名,在线会员通话一一非语音聊天,文字通话,虚拟空间,英文版面(客户提供所有英文版面的网站内容翻译),网站首页,赠送域名4个、100M邮箱空间,网页维护一年。付款、金额、方式与制作期限为:合同签署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了部分价款;全部设计制作工作在首页确定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若有内容增加时间另算;项目完成建设后5天内,甲方向乙方第二期价款,在工期完成后的3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甲方的权利与责任有:在服务期限内有权使用乙方和丙方所提供的服务,保证将乙方、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合法目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服务费用,网页和域名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等。乙方的权利与责任有: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服务,具体开发内容见附件文档,项目完工交付时,乙方应将相应页面的电子文档交付给甲方,保证网站访问的畅通性安全性,有效的数据备份安全机制。丙方的权利与责任是负责交友网站的设计、制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甲方所使用的网络空间的安全与正常的运营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是: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迟天数计算,每延迟一天支付未付金额的0.1%;乙方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所有应提供的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迟天数计算,每延迟一天支付甲方已支付服务费的0.1%,并应继续履行合同。上海在线的交友网站策划方案作为合同的开发内容附件,其内容包括策划方案,系统开发环境、主机解决方案和系统报价。合同签订后,易桥公司向揽胜公司支付了网络开发预付款。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上述三方又订立了一份补充合同,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改和补充,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虚拟空间的租用服务即虚拟空间1,500M,由于甲方提出自己购买服务器,丙方取消对甲方提供的此服务,丙方与甲、乙方不再发生合作关系,丙方与甲方的合作终止,并从原合同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经过双方协商,首页由甲方来制作,乙方放弃对甲方首页制作的责任和权利,并从原合同中扣除首页制作费,乙方在甲方首页制作完成确定后2个月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后续工作(包括程序、页面、文档等);合同总金额作相应调整,付费方式延续原合同不做更改;乙方在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开发工作的同时需提交相关文档,具体内容参看附件,其中项目建设方案概要设计说明书将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标准;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的功能策划和建议等。
2003年10月,易桥公司向揽胜公司交付了交友网站的首页。2004年6月1日,易桥公司打印交友网站的实际使用情况,发现会员注册后无法登陆,点击同城约定、会员专区、交友空间等栏目,均出现“无法显示网页”的错误信息。对揽胜公司交付的论坛进行测试,运用一般的取密码程序可以轻易破解用户的密码。庭审中,揽胜公司称易桥公司在2004年3月底修改服务器密码后,揽胜公司对交友网站概不负责。
另查明,易桥公司为交友网站项目向他人支付服务器托管费,在线支付平台的接入费,域名注册费,网络实名注册费,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工商调查费。
本院认为,易桥公司、揽胜公司与上海在线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属于软件委托开发公司。补充合同签订后,上海在线退出了合同,因此,合同的内容变更为揽胜公司接受易桥公司的委托,完成对易桥交友网的设计与制作。但直至双方争讼,揽胜公司仍未完成交友网站的设计与制作,如存在会员注册后无法登陆,点击同城约会、会员专区、交友空间等栏目,均出现错误信息等现象。而且揽胜公司向易桥公司交付的论坛的用户密码能够被一般的取密码程序轻易破解,缺乏安全性,使易桥公司无法将其投入正常的商业运营。而揽胜公司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完成了符合合同约定功能的交友网站的设计与制作,并且交付给了易桥公司。至于易桥公司修改服务器密码,时间是在2004年3月底,远在合同约定的揽胜公司的交付期之后,而且服务器密码的修改只与网站维护有关,并不影响网站的开发,故揽胜公司认为易桥公司修改服务器密码后,其对交友网站概不负责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揽胜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致使易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易桥公司请求本院解除合同及补充合同,并要求判令揽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揽胜公司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易桥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向易桥公司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以易桥公司交付网站首页的时间计算,揽胜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的时间最迟应为2003年12月31日,故按照合同约定,揽胜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起算日为2004年1月1日。但易桥公司要求揽胜公司支付服务器托管费、在线支付平台的接入费、域名注册费和网络实名注册费这部分费用的违约金以及公证费、工商调查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揽胜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交友网站设计合同书》及《交友网站补充合同书》;
二、被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开发预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以预付款为基数,按每日0.1%向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5日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反诉原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小部分,被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大部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洪
代理审判员 章立萍
代理审判员 李弘
二00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静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