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典型案例 >> 民事诉讼 >> 案例正文
超过诉讼时效有理也败诉
文章作者:QZ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3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石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克祥

    案由:货款纠纷

    1983年2月,叶克祥在廖石英处购买玻璃若干,价值人民币500元,因当时无钱支付,叶克祥遂立下一张欠条给廖石英收执。1997年7月,廖石英向江西省龙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叶克祥返还玻璃款500元。

    龙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克祥出具的欠玻璃款500元的欠条时间为1983年2月12日,虽然该欠条上没有明确还款时间,但是,债务人叶克祥在短期内不归还欠款就是对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侵害。对此,作为持有欠条的原告廖石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然而至1996年9月前,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廖石英向叶克祥追偿过债权或重新确立过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事隔14年之久廖石英才持叶克祥的欠条缶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据此,龙南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判决驳回廖石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其它诉讼费50元由廖石英负担。一审法院判决后,廖石英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赣州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但叶克祥为何欠了债,法院却不能强制其还钱呢?这里有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廖石英之所以败诉,就是他14年后才持叶克祥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案给您的提示是:主张权利,切莫超过诉讼时效,否则有理也将败诉。

     摘自《中国法治网》

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民事诉讼]中国进出口银行
 [行政诉讼]许文庆与国家知
 [刑事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
 [民事诉讼]立邦涂料(中国
 [行政诉讼]重庆市国土资源
 [行政诉讼]经销劣质鱼粉行
 [行政诉讼]对一起重复处理
 [民事诉讼]王某与黄某合伙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重庆海来科贸有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合资合作开发房
 [民事诉讼]人工授精子女抚
 [刑事案件]顿海山、秦明卫
 [民事诉讼]工作期间发病死
 [民事诉讼]银行承兑汇票纠
 [民事诉讼]用互联网发布足
 [民事诉讼]广告横幅从天而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