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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案件焦点分析小结
文章作者:重庆森达…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3
网络案件焦点分析 
 
一、海南师院 
许志安 2004。9。22 
提供下载服务(将涉案歌曲上载到其域名为WWW.HAINNU.EDU.CN的网站服务器中向公从提供网络下载服务) 
被告答辨:1.非营利,用于教育目的,_____________无证据证实 
2.使用时间短 
3.赔偿损失与合理费用,依据不足 
4.赔礼道歉不应得到主张 
原告:每首曲目2万元人民币,依据为99美分(约折合人民币8元)*2500次(推算每首曲目的点击数)*13首=25万元 
反驳:该收费标准针对并非本案争议的歌曲,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并非本案当事人 
被告提交的证据:1.许的歌曲的一个界面,证明这些歌曲不在,被告服务器上只是一个链接. 
反驳:未经公证,未说明是链接. 
原告:律师费\公证费-------------虽人异议,但是没有提供相反证据 
律师差旅费__------------不属诉讼费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全理开支 
二正东对世纪悦博 
4.23下判 
陈慧琳 
停止网络传播和下载服务 
被告答辩: 
1. 是链接,不是下载,不提供本地下载,通道作用,没有与其它服务器产生数据交换,也未产生复制品, 
被链接的文件从被链接网站服务器上直接进入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的 
内存或硬盘中,而不是在设置链接者的设备上产生复制伯件. 
被链接网站改变IP地址后,链接将失去指向作用. 
用右键点击曲目列表中每首歌后的”下载”,选择”属性”,显示各个歌曲的名称扩其相对奕的地址(url),()举例:其中一首歌曲的地址为http://music.nx.cninfo.net,上述地址非被告所拥有的IP地址(IP地址究竟为数字还是英文,?) ,,,, 
 
2. 链接不违法 
3. 不具有主观过错,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 
被告证据 
1. 歌曲下载地址及网站所有人与本网站无关 
2. 主机托管协议及服务器对应的IP清单,证明下载服务的IP地址不是被告使用的,因此被告未侵权. 
原告质证: 
关联性有异议 
下载时,在被告的网页上覆盖了一下载小框,小框记载了:正在保存kelly.mp3来自mp3.zsnet,上面还有计时时间等信息. 
焦点: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法院:根据被告与他人网站的链接方式,被告的过错及链接的客观后果等诸因素和权利义务相致的原则,可以确定网络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 链接方式,从被告网站的页面上就提供了下载的服务,被链接下载的网站也是被告事先选定并推荐给网络用户的,下载的操作步骤是被告逐层递进引导的,所下载的伤口是被告事先通过搜索选编并整理的.由此认定,链接行为不是提供链路通道,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对加工处理后的信息通过异站进行深层次的链接. 
2. 过错:一是从提供的服务看,用户下载时界面仍显示为WWW.CHINAMP3.COM的网站标志,并以其页面为主要内容.虽然下载时,在在被告的网页上覆盖了一下载小框,但是歌曲下载的过程长未显示链接网站的页面,而是通过被告的网站的页面实施并完成的.(链接与本地下载的关键应是内容存储于哪个服务器中), 
二是用户只要通过被告网站,无需通过被链接网站,即可满足其搜索和下载的需要,而被链接网站在该项服务中起到异站存储或外置存储器的作用,,而被告网站却始终处于信息传播的在线状态. ,, 因此被告搜索选定并编排敕理的网站,使用被链接网站的信息资源却疏于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 
法院认定,版权认证报告中附有的封面封底复印件与公司提交的CD封面封底相同. 
三华纳与榕树下 
2004.2.14 
被告1. ..,,,1.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录音制作 
2.民诉状只能在北京使用 
3.合理使用 
3. 赔偿依据, 
4. 已删除了下载的视听链接, 
提供了音著协网络音乐试听下载收费标准. 
榕树下网站的域名包括了三个:www.rongshu.com www.rongshu.com.cn www.rongshuxia.com.cn,名称为榕树下全球中文原创作品网,提供了下载试听链接. 
合理使用的概念? 
亚洲区办事处的认证资格? 
法院认定合理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为基于被告侵权 给原告所造成的影响 
律师费用无相关证据映证,难以采信,但考虑 到原告确为聘请了律师发生了相关费用,酌情确定了律师费用. 
六,环球与四川公用信息产业 
提供了MP3格式歌曲的下载和在线试听服务 
1. 被告质疑律师费发票背面无复写痕迹,法院是由于未加写复写纸填制而成,由于发票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无相关证据予以推翻. 
2. 被告的版权声明不能成为减责或免责的法定理由. 
3. 被告提供的音著协的收费,是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无关联性和证明力. 
法院认定被告开办的经营的网站是在国际顶级域名”COM”下注册的网站,而”COM”属于商业类用户,所以是以市场经营和赢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站,侵权人获利并不是承担责任的法定理由. 
律师费7万,该主张是基于诉请40万,而本院实际赔偿数字小于40万,故应按比例降低,同时就考虑律师收费的行业惯例. 
正东,110+7万----------15860+4758,判11万(一张专辑1万) 
华纳130+7万--------1660+1000, 判13万+38225) 
环球40+_7万--------10710+000判4万(一张专1万 
七.青岛邻接权纠纷 
八,天津著作权纠纷,分支机构经营,理由为栏目内容由其它网站提
案例录入:雪域可汗    责任编辑:雪域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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