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典型案例 >> 民事诉讼 >> 案例正文
起诉对象大杂烩 滥用诉权被驳回
文章作者:田应朝 黄…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0-21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庆女士因为分不清真正的责任主体,起诉了一大堆的被告,滥用了自己的诉权,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庆某与杜某均系佳园物业公司、丹尼斯广场公司的聘用人员。2005年6月25日早上,庆某与杜某都到单位上班,杜某突然手持菜刀照庆某头部猛砍六刀,并照其右手处砍两刀,当时庆某血流不止,杜某被在场的职工制伏,后被抓到郑州市公安局棉纺路派出所。事发后,庆某被送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8月29日,庆某将杜某和佳园物业公司、丹尼斯广场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3300余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不仅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存在,也要求被告必须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共同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必须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在我国法律中,这样的规定并不多,仅包括共同侵权、合伙、继承、担保等少数几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引起原告庆某受伤的原因是被告杜某直接侵权所致,被告佳园物业公司作为原告的雇主,被告丹尼斯广场公司作为原告服务场所的所有权人,三被告与原告受伤之间构成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引发的责任不属于真正的连带之债,原告有权择一而诉,但三被告不构成必要之共同被告,不能在一个诉讼中成为共同被告。中原区法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庆某的起诉

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民事诉讼]中国进出口银行
 [行政诉讼]许文庆与国家知
 [刑事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
 [民事诉讼]立邦涂料(中国
 [行政诉讼]重庆市国土资源
 [行政诉讼]经销劣质鱼粉行
 [行政诉讼]对一起重复处理
 [民事诉讼]王某与黄某合伙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重庆海来科贸有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合资合作开发房
 [民事诉讼]人工授精子女抚
 [刑事案件]顿海山、秦明卫
 [民事诉讼]工作期间发病死
 [民事诉讼]银行承兑汇票纠
 [民事诉讼]用互联网发布足
 [民事诉讼]广告横幅从天而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