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典型案例 >> 刑事案件 >> 案例正文
受贿后不移交刑事案件应如何处理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生小屋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29

    案情:刘某是某税务分局稽查局局长,负责稽查局全面工作。1999年11月至12月,该稽查局在查处某电缆厂偷税案件时,该厂厂长王某找到被告人刘某,让其在查处该厂偷税案件时照顾一下,刘某在查处该厂偷税案件期间,先后三次收受该厂负责人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并对该厂作出罚款处理。2000年7月至8月,根据上级要求,由稽查局对偷税案件进行清理。刘某在清理1998年以来的偷税案件时,发现电缆厂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按规定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刘某却隐瞒事实真相,将上报的该厂偷税数额占同期应纳税的10%,私自改为9.8%,后向领导汇报,使该电缆厂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分歧意见: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牵连触犯了受贿罪和徇私舞弊罪不移交刑事案件,属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刘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出于徇私动机的渎职犯罪,往往与受贿行为相交织,行为人常常收受他人贿赂甚至索取贿赂,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违背自己职责要求的利益。若行为人的受贿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而渎职行为也达到了定罪标准,对其应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首先,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精神及发展趋势。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定,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传统观点认为牵连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比普通数罪小,故应“从一重处”。笔者认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实际损害结果等,牵连犯是数罪,其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都比单纯的一罪要重。在本案中,刘某利用担任某国家税务分局稽查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查处电缆厂偷税案件时,收受贿赂款5万元,并隐瞒该厂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超过10%的事实,不移交案件至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两个罪名,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单纯的受贿罪要大。就刘某的主观恶性而言,其不仅有受贿的故意,还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故意,故笔者认为,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其次,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立法原义。因为在刑法条文中渎职罪一章规定的数十种具体犯罪中,只有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犯徇私枉法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上述主体和行为以外同时又与受贿罪牵连的渎职行为,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故除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以外,行为人由于渎职行为,又构成受贿罪的,以所犯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违反刑法的立法原义。

    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解释无疑对处理犯渎职罪又涉嫌受贿犯罪的案件有指导意义。

    综上,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
    摘自《华生小屋

案例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 上一篇案例:

  • 下一篇案例: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民事诉讼]中国进出口银行
     [行政诉讼]许文庆与国家知
     [刑事案件]重庆市渝中区人
     [民事诉讼]立邦涂料(中国
     [行政诉讼]重庆市国土资源
     [行政诉讼]经销劣质鱼粉行
     [行政诉讼]对一起重复处理
     [民事诉讼]王某与黄某合伙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重庆海来科贸有
     [刑事案件]樊某涉嫌贪污案
     [民事诉讼]合资合作开发房
     [民事诉讼]人工授精子女抚
     [刑事案件]顿海山、秦明卫
     [民事诉讼]工作期间发病死
     [民事诉讼]银行承兑汇票纠
     [民事诉讼]用互联网发布足
     [民事诉讼]广告横幅从天而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