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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文章作者:卢金宝 文章来源:永隆律师事务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1-5

    【案情】李某(化名)为了逼张某(化名)还赌债壹万贰仟元,将张某约至其居住的出租屋,并叫来两个老乡,一起威逼张某还钱,要求张某让其妻赶紧筹够16000元,拿钱赎人,要是报警就“等着收尸”。李某等人将张某扣押30小时,期间派其堂弟找张某之妻要钱,后张某被公安局机关解救,李某等人被抓获归案,李某被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量刑上相差悬殊,后者(未致人重伤)是三年以下是,前者十年以上。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一般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是,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其它不法要求的目的及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但新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这里的债务是仅指合法债务,还是也包括非法债务?为索取赌债而扣押、拘禁他人能不能算是索取债务呢?这是本案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3日颁布了《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无论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还是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都属于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范围,即触犯非法拘禁罪,而不应以绑架罪或抢劫罪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案划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来源《永隆律师事务所

案例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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