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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察员程序违法能否认定被告有罪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昆明律师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27

    [案情]:

    侦查员王某接群众举报,薛某现正非法运输鞭炮,侦查员王某等三人遂迅速出警。当驾车追其至邻县某一村庄时,薛某因车陷入泥坑而弃车逃走,侦察查员王某等三人赶到后,发现车上运输的确是鞭炮。后薛某因与别人打架被拘留,讯问时薛某供述了其多次非法运输鞭炮的事实。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出任了该次薛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证人,且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继续对薛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进行了侦查至终结。

    [争议]:

    该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中,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先是以侦查员的身份对本案进行侦查,后又作为该起犯罪的证人,最后,又重新以侦查员的身份对本案继续进行侦查至终结。在对本案中的审理过程中,现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犯罪嫌疑人薛某有罪,因为侦查员王某等直接发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亦承认,如不认定就等于放纵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该起犯罪,本案程序违法,因为侦查员王某既然出任了本案的证人,就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应再继续进行对本案以后的侦查。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的事实没有问题,错就错在了侦查员王某等三人违反了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在刑诉法中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本案中,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直接目击了薛某的犯罪事实,其可作为证人如实提供证言,但此时的身份已有侦查人员变为了证人,侦查员王某等三人就应当回避本案以后的侦查。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28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就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本案中侦查员王某等三人继续对本案的侦查行为就违背了这一条款。之所以建立这一条款,就是因为如果侦查人员在本案中担任了证人,就可能对本案的事实或案件的实体结局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再无法从容、冷静、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易于产生主观归罪思想,从而无法保证公正、客观的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故遇有这种情况应当回避。也许持第一种观点的同志提出,本案中侦查人员亲眼目睹了薛某的犯罪事实,这不能定他的罪,不是放纵犯罪吗?

    在这里,我想提一个著名的案例,辛普森杀妻案,该案警方查获的辛普森杀妻证据之多,似乎令他罪责难逃。但法庭辩论的结果,警方在办案侦查过程中违法。众所周知,最后,大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杀妻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公布后,美国媒体对公众作了二项民意调查,一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国人回答:是;二是你是否认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回答依然是:是。确实,一个人明明犯了罪,却被法庭无罪释放,这样的审判还能是公正的吗?对此,笔者只能这样回答,要根据法律,要依据合法的证据。本案中,侦查员王某等的行为没有根据法律(《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故不应认定薛某的有罪.

    摘自《昆明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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