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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伙同他人抢劫妻子是否构成抢劫罪
文章作者:吴文才 文章来源:重庆一中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0-23
    [案情]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 2004年10月的一天,王某的好友向其借人民币2万元。王某找其妻张某拿钱未果。此后王某与好友共谋抢劫张某,劫得的钱归王某,以便借给好友。王某遂以有生意要做为名将张某骗出,随即伙同他人对张某施用暴力抢得现金30000元。

    [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我国《民法》、《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婚姻关系终结之日止这一期间内,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劫得的是自己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该财产未受到损失,故对王某不以抢劫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王某虽然劫得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财产未受到损害,但其行为危害的是国家管理的公共关系,其预谋、策划、组织实施抢劫其妻张某的人民币30000元符合我国《刑法》抢劫罪的特征,对王某应以抢劫罪论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王某侵犯的客体上看,取得的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但采取邀约他人抢劫这份财产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民法》、《婚姻法》属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因此它不能代替《刑法》的功能。而《刑法》属公法范畴,其目的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王某策划邀约他人实施暴力抢劫其妻30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其妻的人身权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录入:admin    责任编辑: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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