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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可侵犯
文章作者:QZ 文章来源:中国法治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8

    原告:广西田阳右江革命老区残疾人竹器厂

  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田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1994年5月13日上午,广西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田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来到田阳右江革命老区残疾人竹嚣厂,召集28名滞留厂内的工人开会宣布:这个厂不办了,你们要回家的就回家,回去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先由县残联垫支,不愿回家的可以到县残联竹器厂做工。

  竹器厂不服县政府的决定,诉之百色地区中院,请求撤销该决定,由县政府和县残联赔偿经济损失7.7万元,名誉损失2万元,偿还债务18万元;责令县政府和县残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阳右江革命老区残疾人竹器厂是1993年2月依法成立的集体企业,有123名职工。由于周转资金严重不足,生产不正常,效益低企业发展停滞不前。同年8月间即宣布工人无限期放假回家等待通知,只有部分工人留厂继续小规模生产。1994年4月21日下午,该厂遇特大风灾,致大部分厂房及围墙倒塌,整个工厂全部停工。该厂因欠外债未还,没有资金,无力重建厂房和恢复生产,便动员残疾工人先回家。大部分工人自掏路费回家,少部分工人因没有路费而滞留在厂里。1994年5月13日上午,田阳县政府和县残联派人到竹器厂,召集28名滞留厂内的工人开会宣布:这个厂不办了,你们要回家的就回家,回去的路费和途中伙食费先由田阳县残联垫支;不愿回家的可以到田阳县残联竹器厂做工。过后,还有少部分工人在厂内继续生产至同年10月田阳县农行收回厂区土地,才搬迁到百色地区皮防站原址继续小规模生产。在此期间,田阳县残联曾向凌云、靖西等县函告该厂已倒闭,需要清理债权债务等。个别债主获知该厂已倒闭,即擅自到厂里拿走部分财产抵债。该厂即诉请被告和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田阳县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研究决定遣返工人返回原籍是正确的,但宣布“这个厂不办了”是欠妥的,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006元应赔偿。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请求赔偿名誉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和第三人偿还其债务,依法依理无据。遂判决撤销被告宣布“这个厂不办了”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00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市场经济,就是要给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让其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政府只对企业作宏观指导,而不应随便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尤其是企业被撤销、破产、停业等,都应依法按程序进行,不应由某一领导或部门说不办就不办了。那些思想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官僚作风严重,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与建立社会主义场经济体制相悖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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