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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败俱伤的"肉搏"
文章作者:吕良彪律… 文章来源:吕良彪律师(华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19

 ----评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

    天津法官殴打北京律师事件,随着天津法院方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当事法官有此等行为而最终演变成为法律界的“罗生门”。

    公众期望着事态的真相大白:北京律师以党性和人格保证自己句句是真,在场的“群众”也证明律师所言属实------问题在于这些群众是和律师一起去立案并与法院意见分歧的当事人;天津法官同样以28年的党性担保自己绝对没有动手,法院工作人员也证明了这些情况------这种证言的可信度也同样受到质疑。天津方面称,最迟下周一公布调查结果。但问题在于由当事一方调查并得出结论,显然违反了“任何人都不得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这一基本法治原则。而天津方面此前的行为更让人们有理由对天津方面的调查情况提出合理怀疑:近两周的时间里,天津方面对律师投诉始终表现漠然;而媒体广泛关注后反应却又异常积极与“及时”。还原事实真相,从技术层面上说,法院立案大厅应该有监控录相,如果有这样的系统则法院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制度层面上考察,法院、法官是社会矛盾的裁判者,但当法院和法官意外地成为冲突一方时由什么机构经过什么程序来裁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公众期望着事态的圆满解决。但无论事态如何解决,受到伤害的都不仅仅是律师,也不仅仅是法官------毕竟,这两个群体绝对不应该互相“肉搏”,这两个群体绝对不应该对公众撒谎。由此我们也可以体会到曾经担任过司法部长的肖扬院长“实事求是处理”批示的意味深长。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应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都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在法治这同一幕戏剧中扮演着不同角色。虽然现阶段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法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法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由此导致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但法治的理念,需要律师与法官共同传播;法律的权威,需要律师与法官共同维护。无论律师还是法官,都应具备防范职业风险的意识与能力。除开律师与法官个体经验能力的差异,职业风险防范宏观层面上关键有两点:一是形成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二是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机制。具体到本案,律师向法官交纳相关材料,法官出具收条本属应有之规则,如果双方遵守这样的游戏规则也不至于导致冲突的升级,法官也不至于给律师留下指责的口实。

    律师的地位与遭遇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作为北京律协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我对律师甚至是在法庭上被对方当事人殴打并不感到陌生,对律师与公安检察发生冲突甚至庭审后被有关机关抓走也不感到意外,因为律师作为公民私权利的代表、作为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代表、作为以公民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代表,与矛盾的另一方发生冲突是可以理解的,也注定是要付出代价的。但作为一个有着八年法官经历与六年律师生涯的法律人,我对法官与律师之间如此低级的冲突深感痛心与悲哀,毕竟法官应该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

    以“孙志刚事件”为代表,近年来发生的一起起事件同时也推动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北京律师与天津法官的冲突当然不是好事,但如果通过对事件的反思从而促进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社会的成熟与进步。

2006年04月14日 01时32分

   摘自《吕良彪律师(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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