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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见“错案追究制度”受到“追究”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律之星-法制焦点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9
  据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池强透露,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

  在新的制度下,评判法官的审判行为好坏,不再根据其审判结果是否被上级法院否定,而是根据他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他的审判结果即便被否定,也不一定有什么不利结果,但是如果被发现在其审判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程序法规定,或者存在吃请受贿、营私舞弊之类的行为,即便结果正确,也要吃不了兜着走。无疑,这是个进步的举动,宣告了不科学的“错案追究制度”的终结。

  错案追究制度1990年代初诞生于河北石家庄地区,因为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所以当时作为一项先进的司法纪律制度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这个推广过程甚至超出了法院系统之外,在公安、检察系统内也衍生出类似的制度来。

  那么,它在当时为什么会受到广泛欢迎?一个比较现实的背景是:由于改革开放的速度十分迅猛,社会关系开始急剧变化,追逐利益的观念逐渐开始摆脱传统道德的束缚,人们已经注意到了种种腐败现象开始侵入了司法领域,并因此显示出极大的不安。

  在此情势下,各级司法机构必须想办法采取有利的行动来重新赢得民众的信任,自我约束是法院最容易想到的办法,于是错案追究制度应运而生。这是一项明显矫枉过正的措施,依照这项制度,法官做出的判决如果被上级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就表示这个法官办了错案,就要受到追究,扣钱、不能晋升,也不能评先进。

  当时,这项制度似乎让人们以为它可以完全杜绝不公和腐败。但事实上正相反,那些想要犯错的法官早早地就到了上级法院那里沟通去了,那些不想犯错的人,也害怕起来,为了尽量少出错,于是能拖就拖,能调解就调解,在这当中还要竖起耳朵打听上级法院的消息,猜测他们将来会怎么看这个案子。上一级法院的法官们,在没有这项制度以前,认为案子判得不对他就改,判得不清他就发回去,但有了错案追究制度后,他们反倒不能不顾及同行的利益了。

  很快人们就认识到这项制度所带来的更大不利影响。我国的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法院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种诉讼,除非当事人一致认可,否则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以保证有错必纠。两审终审制的核心是保证一起诉讼必须经过两次独立的审判,以增加对公正的保证。但这并不表示两级法院的法官是隶属关系,更不表示谁就一定比谁水平更高,权力更大。但是错案追究制度使得上级法院在事实上控制了下级法院,把两审终审制度在本质上合二为一了,这伤害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根本。

  错案追究制度其实在大多数地方早就被废弃不用了,这次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告了它的终结,其实只是捅破了一层窗户纸而已。不过,不能因此就小瞧了它的意义,要知道现实中还有很多类似的窗户纸没被捅破,还在阻挡着新鲜空气的进出,一些应急和应付,甚至是为了好听好看,能表明政绩的通知、规定还大量存在着。究竟有多少,人们冷暖自知。现在,有更多的人来捅这层“窗户纸”当然好,不过,怎样才能少贴一些这种不禁一捅的窗户纸,可能更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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