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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令”,更需要“律”
文章作者:无剑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1-26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下称“动物条例”)的颁布,表明了我国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卫生条例”)之后,针对公共卫生危机又一次具有强烈针对性的措施出台。这些应急条例将一系列公共卫生危机的防治和处置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然而从长远的制度建设而言,过多带有强烈针对性的应急条例或多或少存在良性制度建设的缺失。

  当年的“卫生条例”就因过多地针对SARS危机,而对公共卫生危机普遍性缺乏研究,遭到有识之士的批评。此次重大动物疫情并没有当年SARS危机那样紧急,但也带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但就“动物条例”的条文来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与“卫生条例”的衔接,其主要针对的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仍然带有就事论事的味道,借用我国古代的法律术语,这不是“律”(普遍性、稳定性的正式法律),而只是“令”(临时性单事件性的法令),没有普遍意义。法治社会虽然需要这种处理特别性突发事件的“令”,更需要处理一般紧急状态的“律”。我们不能因为遇到一种突发事件,就临时性地制定一个法律,甚至仅仅是一个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甚至看不出是授权立法),这种低位阶的法律很可能会造成同现行法律体系的冲突。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其实是一种紧急状态,必须由宪法赋予的特别权力或者由专门的紧急状态法来规制。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国家紧急权,目前涉及政府紧急处置措施的法律条款除了宪法规定的宣战权和戒严权之外,零星散见而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构建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或先制定一部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法,已成迫切之势。只有在一般性紧急状态法框架之下,类似应急条例这种“令”才更具有合法性,才更体现法治社会的良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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