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遭到犯罪行为侵害但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经济救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无法从加害人及其他方面获得实际经济补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自然人,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导致经济遭受巨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被害人死亡,依靠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生活特别困难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一般情况下限于人民币二万元以内,特殊情况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增加数额。
福州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站长感言:
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悲惨遭遇想来已为律师界的朋友所熟悉,但目前还不为国家、社会,特别是司法机关所重视。他们不但身心遭受摧残,其诉讼权利还得不到必要的保障。今日得此消息,真是感慨万千。是啊,这本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意,但长久以来却成了一种奢望。闻此消息,真为福州市的刑事被害人感到欣慰,同时也感叹----重庆乃至全国其他地方的的刑事被害人何时才能享有这本就属于自己的权利?
路漫漫其修远兮,实现这一权利还有许多工作等着我们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