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并于2000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11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解决本市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承担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家鉴定组,司法鉴定委员会不得受理初次鉴定”。第35条规定“进行两次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义的由市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市内终局鉴定”。这就是通过人大立法确立的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也是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确立省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之后,全国第二个设立省(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的省市。
自省(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设立之日起,批评者与支持者之间的争执便没有停止过,对其评价可以说是毁誉参半。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决定》明确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使得这种争论暂告一段落。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于2005年9月30日施行。据此,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也于9月30日终止。作为第二个设立省(市)内终局司法鉴定制度的省市,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复核鉴定(终局鉴定),在充分发挥本地鉴定人和鉴定仪器设备等鉴定资源的优势,解决当地重大疑难司法鉴定技术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与《决定》相抵触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条例》之后予以废止,还是对其进行相关修订,重庆必须作出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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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终止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省内终局性司法鉴定的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