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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受害人申诉路 “终局鉴定”惹争议  破坚冰 司法局答复 可以委托市外鉴定
文章作者:雪亮法律… 文章来源:雪亮法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7-16

阻断受害人申诉路  “终局鉴定”惹争议

破坚冰  司法局答复 可以委托市外鉴定

    7月14日,重庆市司法局就一起刑事案件受害人质疑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精神司法“终局鉴定”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请,委托重庆市外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至此,一个关于“终局鉴定”效力的争论暂告一个段落,当事人的刑事申诉得以顺利启动。

    2005年9月,一起造成一死三伤的故意杀人案嫌疑人江宇(化名)经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精神司法“终局鉴定”,结论为:江宇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重庆市某检查院据此建议当地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并作撤案处理。11月23日,当地公案机关撤销案件并将嫌疑人释放。由于该案受害人未接到司法机关有关司法鉴定结论、撤销案决定的任何书面通知,受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在获知嫌疑人已被释放后,受害人认为司法机关严重侵害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终局鉴定”程序不公、证据不足,认定江宇无刑事责任能力与事实不相符,本案处理错误,并就此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申诉,开始了艰苦的申诉之路。

    摆在受害人面前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终局鉴定”的效力问题。公安机关、检察院认为鉴定结论经“终局鉴定”后就是最后的结论,具有最高的效力,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再行申请鉴定。3个多月来,各级司法机关对受害人的申诉均置之不理。同其它案例一样,“终局鉴定”关于“终局”的提法再次成为受害人申诉路上的阻力,并从事实上阻断了受害人的申诉之路,使得“终局鉴定”的提法再次惹来诸多争议。

    虽然大家对各地司法鉴定条例确定的“终局鉴定”制度存在诸多争议,但有一点却是大家的共识,即专家委员会的终局性鉴定主要是程序意义上的终局性,而非实体意义上的终局性。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仍可以申请市(省)外鉴定。为正确处理本案,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受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重庆秉诚律师事务所贺学良律师代理此案。贺律师在查阅了全案卷宗,并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后与重庆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了积极沟通协调,向委员会转达了受害人对该“终局鉴定”的储多疑问,得到了委员会的积极响应,并以重庆市司法局的名义就受害人的疑问进行了书面答复,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认识“终局鉴定”的效力问题,公正处理本案。

    这一书面答复的意义相当深远,它将有力消除各方对“终局鉴定”的误解,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终局鉴定”的效力问题,对“终局鉴定”重视但不盲从,恢复精神司法“终局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本来面目,不枉不纵,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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