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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律师对刑事案件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文章作者:刘铮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30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刘铮)针对近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禁止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及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进行了规范引导。律师在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记者了解到,所谓风险代理收费,指律师与当事人合同约定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在胜诉后收取。

    办法规定,律师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完善了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部委托全国律协制定了收费争议解决规则,将另行颁布。

    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完善律师收费制度,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缓解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请律师打官司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律师业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闻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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