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是继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之后的又一部关系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草案规定了《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未能明确的一揽子公众关注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重要问题。
这部法律有很多亮点,如规定用工单位招工不得扣压身份证、劳动者试用期最长6个月、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随时解除合同、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都是这部新法的亮点。但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如草案第33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就有网友提问:裁减50人以下的是不是企业可以单方面进行?裁减人员50人以上时,企业化整为零,每次控制在50人以下是不是也可以单方面进行?这些问题当然不是全部。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芮立新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回答说,对该条文的规定可理解为“裁减50人以下,企业则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要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他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专家们曾考虑对小企业也规定一个裁员比例,但后来考虑到在法律上很难具体规定,所以就放弃了。但他非常希望、欢迎大家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下一步配合全国人大对草案再进行修改的时候,他们肯定会予以考虑。
目前我们雪亮法律网正在组织相关律师认真研究该草案,积极建言献策,也欢迎大家的参与,如果你有好的意见建议,可到Email:xl@xlfl.com,也可在网上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