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新闻中心 >> 法律新闻 >> 新闻正文
司法部出台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六项行为
文章作者:李薇薇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2-27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 李薇薇) 司法部日前颁布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公证机构出现以下“六项行为”: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按照这个办法,公证机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证档案、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办法还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定期填报公证业务情况统计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公证机构上一年度开展公证业务、公证质量监控、公证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证收费、财务管理、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新闻录入:贺律师    责任编辑:贺律师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法律新闻]事件与立法:重判
 [法律新闻]解读《重庆市律师
 [法律新闻]业委会备案非行政
 [法律新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新闻]福州市中院近日出
 [法律新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时事新闻]新闻出版总署办公
 [时事新闻]国家税务总局出新
 [法律新闻]国家发展改革委、
 [法律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法律新闻]《黑龙江省司法鉴
 [时事新闻]双碰标准开始实施
 [法律新闻]解读:交强险与机
 [法律新闻]申请劳动仲裁却接
 [时事新闻]中国墨盒应对美国
 [时事新闻]四川“见义勇为案
 [时事新闻]小城镇户口早已放
 [法律新闻]劳动争议案件大幅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