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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对未成年人与幼女性行为司法解释引争议
文章作者:北京晨报 文章来源:北京晨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2-9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此司法解释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实施伊始即引起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广泛争论。

  争议一 未成年人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都算犯罪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司法解释引起较多争论。石景山检察院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以前,达到法定年龄的,只要与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罪。依据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部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正方: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


  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宗春山则认为,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甚至保持恋爱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会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上述情况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


  检察官张李丽建议,司法解释出台后,尽快设立配套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有不良行为而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管理,防止他们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


  反方: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


  一些市民在网上发表意见,提出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此司法解释一出台,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权利得不到司法全面的保护,一些未成年人会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后,逃脱法律的制裁。也有人担心,会助长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会稳定。


  争议二 未成年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钱物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 2005年初中生王强放学回家,恰巧未成年人陈民、李安和贺民。三人便拦住了王强,对他拳打脚踢。之后陈民从王强身上只翻出了四元钱。在贺民走后,陈民和李安又把王强带到附近的公园里,李安和陈民轮流用皮带抽王强的后背。整个过程持续了3个多小时,两人才匆匆离开现场。案发后,两名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


  石景山检察院未成年组检察官张李丽告诉记者,4元的抢劫数额比较小,按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案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轻微以上伤害,将不会构成犯罪。依据此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方:给未成年人改过的机会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加大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张李丽检察官表示,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多的未成年人将会有改过的机会。


  反方:软暴力将免于法律制裁


  有一些法律专家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此条司法解释没有对软暴力作出规定,不少使用软暴力的未成年人将因此而免于法律制裁,但软暴力的危害并不低于身体上的伤害,这样不利于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同一个抢劫中,未成年人是主犯,成年人是从犯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如果不构成犯罪,成年人的定罪将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另外,对“数量不大”司法解释没有具体界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不同地域的经济差异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焦点三 未成年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不按犯罪处理


  ●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案例) 2002年,未成年人王力带着同学唐明来到他父亲的公司,用钥匙打开了保险柜,然后拿出一沓钱给了唐明。不久,同学赵刚看到唐明有了很多钱,觉得很奇怪。赵刚弄清事情的经过后,便让唐明带着他去了王力父亲的办公室。他们用同样方法打开了保险柜,拿了7000多元。事发后,王力的父亲报案,警方将三人抓获。


  张李丽检察官对记者说,在此案中,即使王力的父亲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司法机关也要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量刑。公诉是国家的公权利,公诉案件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要求而撤案。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种情况。


  正方:未成年人犯罪界线模糊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家宗春山认为,在这样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清楚自己拿家里的钱不是在犯罪,新司法解释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情况,给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他们起到很大的教育作用。

 
  反方:公诉权会受影响


  有法律专家表示了担心,在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将可能引发个人利益与国家公权利的冲突。晨报记者武新 (文中的未成年人皆为化名)
    摘自http://news.qq.com/a/20060209/0002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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