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一位普通的农村妇女,在接受一家医院的生产过程中,面对自己胎儿死因的困惑和不解,在与医院各执一词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走上了一条打官司的漫长之路。为此,她花去了人民币两万多元,耗时达两年另8个月时间,直至今年3月15日,才得已在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上由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中心作出最后鉴定。这位农妇何以有如此的毅力和追求,为什么一份并非复杂的医疗鉴定要通过国家最高的鉴定机构方可解决,当事人的律师为什么能声言要为这场官司辩护到底。这不能不说明中国老百姓维权上的崎岖和坎坷。
案件的形成过程
本刊2005年第2期《胎死腹中谁之过》一文,均比较详尽地作了解述,为避免重复和服务现文题旨的需要,再作简述如下。
赵云华,红河州开远市乐百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上南村的普通农村妇女,现年33岁,初中文化。2002年怀上第二胎时,时逢开远市妇幼保健院到村上宣传,在声称有一流的设施和高超的分娩技术的情况下,其诱惑力让她放弃了简单的生产方式,怀着对这家医院的信任和希望有一个健康宝宝的喜悦,高兴地与这家医院取得了联系,很快她成为了服务对象。
之后,便是按时的孕检,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看着日渐隆起的腹部,她的幸福感与时俱增,当医生每次都告知她“一切正常”时,她每次都会得到一种宽心和满足。
7月24日,预产期已到,赵云华再次来到医院,医生检查后,告诉她说回家待产。
7月27日凌晨,赵云华腹痛难忍,在家人陪同下住进该院,经检查,医生又说“一切正常”。但之后想不到的便是问题接踵而来。中午11时15分,产妇出现规律性宫缩,宫口扩张至2cm,院方认为产妇进入第一产程。下午16时10分检查发现胎心110次/分,宫口开大至5cm,胎膜自破,脐带脱垂于阴道内,胎儿宫内严重窘迫。16时25分,院方在急麻下行子宫下段剖产术,以臀牵引方式娩出一男婴。但因长时间窒息胎儿已经死亡。
至此,赵云华和家人陷入一种极大的痛苦之中,他们不明白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为什么会有如此的结果。本可以得到一个正常孩子的兴奋瞬间变成了莫名的哀伤,况且这是一个男孩。男孩在农村意味着什么。
疑问纷至沓来,官司自不可免,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也没有更多的法律知识的赵云华即聘请了滇南律师事务所的许宁和张艺萤二位律师作自己的辩护人,于2002年11月29日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状认为医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理由是:一、根据妇产科临床诊疗要求,医方在接收待产妇后必须履行的三项观察义务没有尽到,即宫缩强弱、频率、以及保持时间;宫颈扩张的程序;胎儿胎头下降程度。其中第一产程的时间界定极为关键。产妇方认为,医院自始至终对第一产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即使按医方的11时15分为第一产程的起点,至下午16时10分,在近5个小时的时间里,宫口已开至5cm的情况下,医方就该引起高度重视,但之间却没有相关的措施,为难产埋下了隐患。另外,产妇在孕检时,宫高已超出正常值,腹围和体重在7月24日至27日间增加过快,为严重超标,但医方却仍然认为“一切正常”。二、一般情况下,发现胎儿已在宫内重度窘迫,之前都应进行胎心音监测,以便确诊胎儿是否死亡或有无手术必要,如果确认胎儿已死,则不应再施行剖腹手术,为减轻产妇身体的影响,可进行死胎分娩。而令人费解的是医方16时10分发现脐带脱垂,16时20分开始手术,胎儿在宫内已缺氧达10分钟之久,胎儿是否还能存活,是否还有手术的必要?遗憾的是医方仍然坚持剖腹手术,最终不仅没有救活胎儿,还让产妇白挨一刀,造成产妇3-5年不能再怀孕的严重后果。
让鉴定说话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只有通过权威的技术鉴定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但同一鉴定单位却在1个月另5天的时间内居然有两次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可能不多。
开远市人民法院接状后,即委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资料和程序进行鉴定。第一次的鉴定材料系赵云华提供,包括医方的病历21页,孕产妇保健手册4页,均为纯原始资料。2003年4月17日,结论出来了:一、开远市某妇幼保健院为赵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过失。二、赵胎儿的死亡与该院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当这样的鉴定结果通知本人时,赵云华及其家人无疑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感觉官司的胜诉已经在望。
但案件的发展并非完全遂了赵云华的想法和心愿,对于开远妇幼保健院而言,他们认为这样的鉴定结果是赵提供的材料不全面所致,此后单方向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供封存病历资料35页,孕妇保健手册4页要求重新鉴定。也就是这次重新鉴定,结果与上次大相径庭。结论为:撤销4月17日鉴定结论;赵云华胎儿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服务无因果关系。
同一鉴定单位,同一事实,两次鉴定为何结果形同冰炭,背后是否有原因,对赵云华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打击。胎儿死了,钱花了,自己还白挨了一刀,由此而来的一审判决也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之后不久,她即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给予鉴定。她说她希望弄个水落石出,如果州中院不能做出实事求是的裁决,她还要向高院申诉。
2004年12月10日和2005年2月21日,医检材料和补充材料分两次送到了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由鉴定中心组织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召集相关医疗鉴定专家,于3月15日召开鉴定会,经详细分析论证,仅《鉴定书》的第三和第四部分,就以近600字的文字得出结论,集中表明:1、被鉴定人赵云华胎儿的死亡与脐带脱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开远市妇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赵云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胎儿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如此权威的鉴定结论送到赵云华手中时,她差不多激动得热泪盈眶,她说就为了等这一天,她是数着星星走过来的,因为失子的精神痛苦和剖腹产留下的刀口隐患,她常常感觉就像一场恶梦,年纪轻轻就经常腹疼,而且疲劳。
何以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现实条件下,又能有多少人去为了这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去努力,对于中国老百姓而言,要不是到了被迫无奈的地步,他们是宁肯忍气吞声,牙齿打落了也会往肚里咽的。
地处城郊结合部的上南村,并不像很多城市的边缘农村一样都比较富裕,赵云华和丈夫苏永就住在一间已经有些日子的平房里。前几年好在苏永脑子活络,苦心经营下一个饲养场,每年能够出售仔猪百余头和肥猪十几头。算是夫唱妇随,赵云华即干上了卖肉的生意,再加农业收入,两口子并非殷实但也穷不到哪里去,属于自苦自吃,家庭和睦那一类。
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也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2001年末已有一小女孩的赵云华怀上了第二胎,他们一家都沉浸在幸福的喜悦里。如果是一个男孩那该有多好,公公、婆婆、丈夫和自己都期待着。然而,灾难竟然在生产之日降临,而且造成这种灾难的竟然是一家专业妇幼保健的医院,光接生救治费用就花了一万多元,还落下胎死腹中的结果,人财两空,这样的遭遇谁受得了。
赵云华和丈夫苏永终于拿起了法律这一武器。
自己家庭的悲剧发生之后,很快就在村里和整个村委会发生反响,据苏永称,经这家医院接生的类似自家媳妇遭遇的不下10家,有名有姓的足可点出四五家来。但医院大都以经济赔偿了事,多的赔付几千元,少的赔付几百元。而当笔者问及为什么只有他上告其他家都能自认倒霉息事宁人时,苏永说,出了这样的问题而能得到这样的赔款,对于农民而言,已差不多是一年乃至几年的收入了,农民又忙,他们也就满足了,还何苦去打官司。言下之意,官司能打得赢吗,官司又该怎么打,农民们没谱。
苏永还说了他要打这场官司的许多理由。
路不平,众人踩;事不公,大家评。他说,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本来就从不知道打官司是怎么一回事,但当体验到了这种留给自己的伤痛和众多人家与自己一样的情况而导致一幕幕的悲剧发生时,就怎么也难平静了。正是夸大了的宣传,开远农村的许多农妇才冲着这家医院去的。病人稍有疑问提出,即招来的便是训斥。苏永说,他并非对整个医院的服务态度取否定态度,但恶语相向确实在部分医护人员中存在。小孩死后,产妇本来还须在医院有一段时间的观察,但不到规定时间即被勒令出院。人死了,又被解释为“纯属意外”。事故发生后,院方曾一度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提出了补偿“困难营养费”、“免收医疗费”等办法予以解决,这说明了什么。最关键的是当云南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第一次鉴定作出后,院方到底做了什么手脚,能让司法鉴定中心在短短一个月多的时间中所做的结论又得出了与第一次截然相反的结果……为的就是讨个公正。苏永和赵云华一直这样说,也就是为了讨这个“公正”,为了支付这庞大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为了照顾妻子,苏永饲养的几十头老母猪和上百头仔猪大部分都死了。现在,苦心经营了几年的养猪场已经变成了一片废墟。
至于为什么要告状,苏永或许说清楚了。但至于怎么告状并打赢这场官司,作为一个农民,作为一个对分娩知识和医疗程序一无所知的农民来说,他说不出更多的理由,或者说根本说不清楚,这完全可以体谅和理解。
道义的差遣
作为赵云华的诉讼代理人,滇南律师事务所许宁律师、张艺萤律师,在近3年的时间里,倾尽了自己的智慧和精力,不敢倦怠,分析研究,调查取证,雄辩法庭,用高度的敬业精神和精湛的执业技术,为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履行了律师的道义和职责。
中国的农民在国民成员中因生存环境和生产方式以及他们自身的知识结构等原因,导致了他们社会地位的相对低下,在社会人群中成了弱势群体,在这种情况尤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为甚。她们生活在低层,受教育最少,知道国家有法律但怎么应用法律却如同她们掌握的知识一样苍白。从早年沈从文先生小说到艾青笔下的《大堰河》,从路遥文章中的那些乡村农妇到电影《秋菊打官司》,反映的都是中国农村妇女令人同情的命运。时至今天,尽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仍然离我们的愿望尚远。对此,我们该为他们说些什么,又做点什么。
从案件发生后当事人慕名从开远到个旧找到滇南律师事务所,从咨询到请求为他们代理,从第二次鉴定中发现的破绽到重新申请高层鉴定,从地方法院的初审到州中级法院二审的了结。每一步都无不是情系低层的深刻反映,更写照了滇南所在代理此类纠纷中技术水平的完善和成熟。
了解案件发生的过程,即是对事物存在客观认识的过程,接案后,许宁律师和张艺萤律师即进行了大量的法理和技术分析工作,集中了一个月的时间,前后去开远多次会见上诉人,他们深知其中力量的对比,一个普通农民与一个在地方不乏影响的单位是一种什么样的悬殊,而且究其案件的医学技术性质,更需要自身业务的熟练和精深把握,只有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在表象的背后和蛛丝马迹中找出疑点方能取胜。就在第二次鉴定之后,他们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提出了要求第三次鉴定的事实依据。一是认为第二次鉴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法(2003)20号《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案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精神,“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的规定缺乏证明效力。二是二鉴中由被上诉方提供的“产程监护病历”事后添加补证的嫌疑明显,笔痕鉴定可以证明。如果这一行为被认为是事后所为,则就违反了全国最高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及时书写病历资料的要求。三是二鉴中对关键性的规范要求没有进行分析,要害的几个问题没有表述。一、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妇产科学》及金盾出版社出版的《新编妇产科临床手术》的操作规范,主要应观察的宫缩强弱、宫颈扩张、胎头下降程度没有严格实施;二、产妇已经出现胎儿脐带脱垂,胎儿已经在宫内窘迫时,本应避免搬动和即刻展开手术,但被上诉方仍通知产妇的丈夫把产妇由产房抱入手术室,进行无准备的手术仓促处理;三、剖宫前未做胎心音监测,明知胎儿在宫内重度窒息已达几分钟之久,剖腹手术实已无益,仍然要让产妇挨上一刀,不仅技术不成熟,且也不人道。正是以上事实的再度重申和关键性补充,得到了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专家组的认可,为案件的二审提供了详实有力的技术依据。
2005年6月3日,滇南律师事务所许宁律师、张艺萤律师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质证,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的鉴定,再次发表意见认为开远市妇幼保健院在为赵云华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上诉人胎儿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指出因于向省高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不真实的材料导致二鉴与一鉴有截然相反的结果已严重影响并干扰了司法效力。据此,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查明,撤销原判,还上诉人赵云华一个公正的结果。
6月13日,终于等来了这一天,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2005)第015号鉴定。开远市妇幼保健院由于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违背了医疗常规,对赵云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胎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2003)开民一初字第14号判决,并赔偿上诉人赵云华各种损失共计26000元。
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后话:一桩本不复杂的民事案件,何以历时近3年才有了结果,核心问题就是鉴定,如果提供鉴定的材料被篡改,被伪造,已经不是真实的客观存在,则就直接影响判决,可能就是一桩冤案。反之,尊重事实,让事实说话,真理就能成为一把尺子裁量出人间的正义,法律就如同阳光温暖着每一个需要她的人。但不能不艰难指出的是,没有当事人的义无反顾,没有律师的真诚与投入,没有鉴定部门的高度负责,当然还包括整个法治大环境的成熟状况,这桩案子或类似这桩案子的其他案子,则就很可能坚持不下去,其结果当然就是赵云华这样的农民可以接受法律的宣传,但不能享受法律保护的命运。事后,借鉴这桩案子对于律师业务的建设和水平的提高,许宁律师和张艺萤律师也感慨良多。他们说,对于这类案子,除了道义,更多的还是一种判断和分析,是一种对事实的把握和主要矛盾的取决,思路加观念、技巧加方法,加强学习和拓宽知识永远都是重要的。否则,表面上尽到了责任而实际上应该得到的结果却没有得到,也会让律师良心上得不到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