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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法律之星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9

  法律之星重庆消息:4日,重庆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戴军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中透露,市高院拟于明年初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指导性意见,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有望和城镇居民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相应年限计算。

  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如果身份不同,得到的赔偿会出现较大差异。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同一起车祸中,一个农村居民死亡得到的赔偿金额至少比一个城镇居民少10万元。戴军称,即将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将可能和城镇人口相同。“这样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据称,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该指导意见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市在此类案件的审判中适当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人的精神确实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最高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

  目前,交通事故案大量涌入法院,诉讼标的有所增加。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共审理了4868件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诉金额高达约1.6亿元。为了应对这一现状,市高院将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设立交通事故审理合议庭。

    本文摘自《法律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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