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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重拳治血站:提供“污”血要依法追究责任
文章作者:赵新培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9

卫生部“封杀”营利血站

    卫生部近日发布《血站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明年3月起实施的《血站管理办法》指出,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卫生部指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后,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四道关口阻断艾滋血流进患者血管

    针对东北输血传染艾滋病事件,北京市血液中心业务科科长马国栋认为,如果按照国家标准采集临床用血,艾滋血液根本不会流进患者血管。

    据马科长介绍,通过正规渠道采集的血液需要经过四道关口。首先是采血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可并办许可证书,医院根本不可以擅自找人采集血液。其次,献血者必须是自愿、无偿的。因为卖血者为了金钱会隐瞒自己的疾病史,而在传染病的窗口期,医学检测方法是无法查到的。第三是采血机构必须由国家统一管理,它应该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而非法采血点为了赚钱,往往会违规操作,如减项、漏项,不按试剂说明书操作等,因此起不到对血液质量的监测作用。第四,血站要对所有血液进行规范检测,特别是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四个传染病项目要检验两次,合格的才能向医院患者提供。

    提供“污”血要依法追究责任

    我国最新的《血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若情节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血站采供血应申办执业登记

    《办法》规定,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血。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2)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血站还不能有下列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买卖血液;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若情节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期公布血站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世卫组织中国代表处新闻联络官——采供血系统仍需完善

    世界卫生组织中国代表处新闻联络官罗伊·万迪尔(RoyWadiar)先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采供血问题一直在中国政府的关注之中,但各地的采供血系统仍需要完善。

    万迪尔表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问题不是一个新的问题,中国政府是重视这一问题的,而且这一问题也日益引起了中国公众的关注。但目前各地在执行方面还需要加强,采供血的系统仍需要完善。万迪尔指出,目前在采血的安全措施等方面仍有更多工作要做。(赵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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