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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大使馆处罚听证会:工商逐条驳卖月球依据
文章作者:周逸梅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7

“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在听证会上辩称自己出售月球土地的行为合法(本报通讯员 景山摄)     

    本报讯 昨天,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大使馆)一案在朝阳工商分局听证厅召开听证会,该公司CEO李捷与工商调查人员就案件展开辩论和质证。

    在约定时间过了20分钟后,李捷匆匆赶到听证会现场,把《月球土地所有权证》摆在醒目的位置。

    负责该案调查的朝阳工商分局经侦科宣读了调查结论:李捷用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从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处购买了7110.32英亩的月球土地所有权、金星和火星各2000英亩土地所有权,然后以每英亩298元的价格出售,共向33人出售了48英亩的月球土地,总价为14304元。

    调查员认为,“月球大使馆”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不论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是投机倒把的行为,依法建议做出责令该公司退回已收取的月球土地销售款,罚款5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李捷提交了一份网络调查,以证明大众对销售月球土地的态度。他与调查员就月球土地所有权、是否投机倒把等问题展开激辩。

    听证会主持人在会后称,他们将对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做调查,10天左右做出听证报告,之后才会有最后的处理结果。李捷称:“我已经把工商部门告上了海淀法院。如果输了,将上诉到底。”

    听证焦点

    焦点一:月球土地所有权是否合法

    李捷认为公司出售的月球土地是通过购买取得所有权,然后才进行出售,不存在欺诈嫌疑。买卖过程是自愿、平等的,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法有效。

    调查员指出,根据国际法,的确可以通过先占来获得“无主地”,但是外层空间是全人类为和平目的自由开发的领域,不是“无主地”。

    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占领、使用或其他方式提出主权要求,因此,“月球大使馆”没有月球土地所有权。

    焦点二:中国政府对月球土地是否有司法裁判权

    李捷认为,根据《外层空间条约》,中国对月球没有主权,也没有司法裁判权,因此月球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在中国政府的管辖范围内。

    调查员反驳称,《外层空间条约》中除指出任何国家对月球没有主权,同时也指出了开发外层空间应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李捷的行为是买空卖空为自己谋利益的行为。同时,《外层空间条约》是国际法,它的主体是国家,尽管公司、企业等非政府实体也有权参与外空活动,但他们是在本国政府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的,是由国家对其活动承担国际责任的,所以中国政府对此拥有司法裁判权。

    焦点三:出售月球土地是否为投机倒把

    李捷不服投机倒把的认定,他认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该法律已“寿终正寝”,不能用这样的法律来认定“月球土地所有权出售”这样一个新事物。

    调查员认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未废止前仍然有效,工商部门有权根据该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月球大使馆”属于该法中列出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行为”。

    专家说法:月球土地不能买卖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根据民法通则中对于物权的解释,物权标的物必须是人力所能支配、控制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物质形态。不管是丹尼斯·霍普或者李捷对月球都没有支配控制的能力,所以月球土地只能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物。

    既然月球都不是物权标的物,那它就谈不上所有权,也是不能进行买卖、转让的。从这点出发,李捷签订的买卖合同也都是不合法的。

    对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虽然工商部门依据的法律比较老,但是投机倒把对于现在社会经济中买空卖空等案例还是有针对性的,工商部门的处罚从法律上能够说通。

    事件回放

    9月4日“月球大使馆”在工商部门注册。

    10月28日“月球大使馆”被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叫停。

    11月23日朝阳工商分局告知“月球大使馆”,拟对其作出处罚。李捷申请召开听证会。

    本版采写记者 周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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