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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要慎重”最高检有责任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文章作者:何志平 文章来源:北大法宝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7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组成员陈卫东今天在“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出席论坛的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建议说,检察机关应当以“慎杀”、“少杀”的指导思想实施对于死刑复核的监督。

    今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到,“在未来五年内,最高院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原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三个刑事法庭,准备承担对各省高院上报死刑判决的复核任务。一批年富力强的法官正在接受考核,准备充实到最高院刑庭的审判队伍中。

    随着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进入倒计时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否应当参与到核准过程当中,已经成为各项准备工作中越来越棘手、而且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最高院发表“收回宣言”50多天后,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此次论坛,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以及以何种方式介入复核程序,成为与会高级检察官们讨论的重点。

    目前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者,理所应当对最高院复核程序不妥、适用法律不当等行为发挥监督和纠正作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缺乏法律依据,其地位、职责均不明确。后一种观点特别强调,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当中,“死刑复核程序”这部分,对于“检察院”只字未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理解为最高院的“内部程序”。

    陈卫东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这种方式侧重于对于复核程序合法性的监督。而相应的法律空白应当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弥补,落实此次司法改革的有关部署。

    陈光中支持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过程。他认为,“检察机关对于所有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享有检察权”。陈光中在论坛上进一步强调,现在面临的已经不是“要不要介入”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去监督”。

    陈光中说,最高检有责任对于所有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考察,“准字当头,严把法律关、事实关、程序关和证据关”。他还强调说,在我国法治建设越来越与国际接轨的背景下,司法实践活动应当“控制死刑数量”,做到“杀人要慎重”,通过“慎杀”最终促成“少杀”。(记者何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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