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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的《证券法》相对于二审稿有三处细微修改。
一是有全国大大代表提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除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外,也不得接受发行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馈赠和与之私下接触。法律委员会据此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修改完善为“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二是为了与公司法关于要求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须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有关条款相衔接,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证券法草案中的相关条款修改为“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是对于证券行业协会的职责界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将草案中关于“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的职责描述,建议修改为“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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