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服务和管理,经重庆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3日,王鸿举市长签发市政府第186号令,颁布了《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农民工务工暂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首次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必将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产生积极作用。
该办法针对以往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农民工案件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明确规定:“对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案件,有关部门在律师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参与仲裁、鉴定等方面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按规定减免缓收。”这一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并将使办案成本不断降低。该办法的其它规定,如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档案,也有助于解决调查取证难题,提高办案效率。
该办法还针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招用农民工后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报酬,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等常见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有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的行为,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这些规定为农民工充分获得侵权或损害赔偿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该办法于9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