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新闻中心 >> 时事新闻 >> 新闻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章作者:财政部 国… 文章来源:雪亮法律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4-18

(财税[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法律新闻]事件与立法:重判
 [法律新闻]解读《重庆市律师
 [法律新闻]业委会备案非行政
 [法律新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新闻]福州市中院近日出
 [法律新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时事新闻]新闻出版总署办公
 [时事新闻]国家税务总局出新
 [法律新闻]国家发展改革委、
 [法律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法律新闻]《黑龙江省司法鉴
 [时事新闻]双碰标准开始实施
 [法律新闻]解读:交强险与机
 [法律新闻]申请劳动仲裁却接
 [时事新闻]中国墨盒应对美国
 [时事新闻]四川“见义勇为案
 [时事新闻]小城镇户口早已放
 [法律新闻]劳动争议案件大幅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