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业律师 | 典型案例 | 法律资讯 | 律师聘请 | 资源下载 | 图片欣赏 | 我要留言 | 

          雪亮法律网Alexa排名进入前16万位  [雪亮法律网  2006年6月2日]        
   
 
您现在的位置: 雪亮法律网 >> 新闻中心 >> 时事新闻 >> 新闻正文
四川“见义勇为案”终审张德军不担责
文章作者:农业部 文章来源:华西都市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3-1

    华西都市报消息: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军等五人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和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途经圣灯乡人民塘村11组时,抢走一妇女颈上项链后驾车逃走。闻讯赶来的张德军和另一名村民分别驾车追赶。在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时,张驾驶的奇瑞轿车与胡远辉的摩托车相撞,胡远辉摔落桥下当场死亡,罗军颈椎和左腿腿骨骨折。事发后,罗军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5年5月27日,胡远辉的亲属及罗军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6月29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随后,胡远辉的家人及罗军一审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摘自《华西都市报》

 
新闻录入:manz    责任编辑:manz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法律新闻]事件与立法:重判
 [法律新闻]解读《重庆市律师
 [法律新闻]业委会备案非行政
 [法律新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新闻]福州市中院近日出
 [法律新闻]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时事新闻]新闻出版总署办公
 [时事新闻]国家税务总局出新
 [法律新闻]国家发展改革委、
 [法律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法律新闻]《黑龙江省司法鉴
 [时事新闻]双碰标准开始实施
 [法律新闻]解读:交强险与机
 [法律新闻]申请劳动仲裁却接
 [时事新闻]中国墨盒应对美国
 [时事新闻]四川“见义勇为案
 [时事新闻]小城镇户口早已放
 [法律新闻]劳动争议案件大幅

雪亮法律网 版权所有 站长:李建刚律师
CopyRight www.xlfl.com 2005-2008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有部分信息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觉得不妥,请和我们管理员联系.
联系电话:13527507345 咨询QQ:476598609
渝ICP备05013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