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消息: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军等五人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和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德军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认定无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同时驳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胡远辉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罗军途经圣灯乡人民塘村11组时,抢走一妇女颈上项链后驾车逃走。闻讯赶来的张德军和另一名村民分别驾车追赶。在追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时,张驾驶的奇瑞轿车与胡远辉的摩托车相撞,胡远辉摔落桥下当场死亡,罗军颈椎和左腿腿骨骨折。事发后,罗军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5年5月27日,胡远辉的亲属及罗军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提出刑事控告,要求追究张德军的刑事责任。6月29日,成华区公安分局决定不予立案。随后,胡远辉的家人及罗军一审向成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摘自《华西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