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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民犯受贿罪和重婚罪被判15年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6-2-11

  中国法院网消息:2月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首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金德民受贿和重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金德民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曾是毕玉玺同僚的金德民今年47岁,北京市人,曾担任北京首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首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2004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金德民利用担任首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该公司与华筑公司合作开发“新奥枫庭”三期工程项目过程中,于2003年8、9月间,以办理工程手续需要支付相关“外围运作费用”的名义,多次向华筑公司董事长谷丽均共计索要港币90万元(折合人民币95.4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82.7万元)。2004年1、2月间,金德民接受谷丽均谋取利益的请托,先后收受谷丽均给予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8888元)、欧米茄牌手表2块(价值人民币24480元)。上述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4368元。

  2004年4、5月间,金德民得知首发公司原董事长毕玉玺因违纪问题被市纪委审查后,两次将港币90万元、美元5万元退还谷丽均。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50298.04元及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

  金德民任首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佳政华公司为首发房地产公司“新奥枫庭”工程项目提供设计咨询服务过程中,接受该公司负责人刘伟谋取利益的请托,于2003年9月间,收受刘伟购买的价值人民币42 780元的两份商业保险。

  另外,金德民与其妻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8年间,又与季某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金德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违反国家婚姻法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重婚罪,依法均应惩处,实行数罪并罚。金德民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尚不足以认定其犯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被告人金德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中院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在回答记者们的提问时,金德民显得情绪非常激动,他颤动着嘴唇说:“这个判决对其他贪污犯来说应该是个教训。”关于是否上诉,金德民回答说:“我会慎重考虑,但现在还没作出决定。”而对于重婚罪的问题,金德民以不愿牵扯其他人为由而闭口不谈。面对记者的再三追问,金德民哽咽着说:“我以后没法为家人尽自己的责任了,我愧对他们。”
    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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