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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教授质疑安监局:遏制矿难措施治标不治本
文章作者:万兴亚 冯…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10

本报北京12月9日电(记者万兴亚实习生冯祎春)在今天中国法学会网召开的“重大安全事故与应对突发事件法律问题”座谈会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我国《紧急状态法》草案专家起草组执笔人于安对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昨天提出的遏制矿难事故的六条措施提出质疑。他说,所谓六条断然措施在他看来全是应急性措施,总结起来就是一个字:“关”。他认为这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局面,也只是暂时性的,其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治标不治本。
  于安教授在发言中指出:“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尤其以矿难频发最为严重,几乎到了失控的程度。这些社会安全事故的集中涌现标志着公共安全已经成为公共治理和公共管理领域占据第一位的问题,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都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在政策上,也应当进行回应。然而,目前在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方面所采取的措施都是应急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局面。

  “企业要为公众的安全买单”,他说。换言之,他认为要加大企业的公共义务,企业的义务要“刚性化”。“在开业环节和经营管理的环节上要加大企业的公共义务,尤其要提高高危行业的公共义务的要求。部分企业还应该设立包括公共安全的基金。”“另外,对于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治理要多元化。当前,我们对于公共安全事故的治理所遵循的原则是‘政府中心主义’。政府内部的权责不明往往会导致在重大事故发生时,政府启动调查的行动比较缓慢,而与此相反,公众利益与灾难事件的息息相关又使得公众会在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和控告。当这种举报和控告由于渠道不畅而被搁浅的时候,事故就会进入失控的状态。因此,必须彻底改变‘政府中心主义’,赋予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提请调查的权力,不能把安全监督的权力完全由政府所垄断。”于教授这样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也指出,重大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法律方面的问题是很重要的。在这些危机事件的预防与应对方面,法律可以而且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显得非常重要。这些法律制度包括:控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等等。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的柴虹处长也指出,目前,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虽然很多部门和行业都有很好的应急机制和应急方案,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偏差,很多机制和方案不能落到实处。

    本文摘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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