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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19天被撞获赔两万“贬值费”
文章作者:雪峰 高桂…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5-12-7

一审法院驳回 上诉后改判———

  本报讯 车辆发生事故,被撞司机杨先生认为他的新车在发生事故后已经贬值,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4万元贬值费。昨天,二中院判赔杨先生2万元“贬值费”。

  去年6月15日上午,杨女士驾驶父亲杨先生刚买19天的风神蓝鸟小轿车行至丰台区西五环时,被许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了,两车都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小客车车主崔某承担了杨先生车辆修理的全部费用。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许某和崔某索要4万元“贬值费”。

  一审法院以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二审法院接受了杨先生的司法鉴定申请,委托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鉴定,车的贬值费为2.5万元。法院据此判决许某赔偿杨先生车辆“贬值费”2万元。

  今日追访

  今天上午,代理此案的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告诉记者,车辆“贬值”损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虽然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但是民事赔偿是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间接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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